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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黄松有案被宣判释放的多重法治启示

杨涛(江西 法官)

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因贪污受贿510万被判处无期徒刑,看起来似乎偏重,但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及黄松有原本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对其从重量刑也是合适的。不过,相对于对黄松有的量刑而言,笔者更关心黄松有案的宣判给我们带来的法治启示。

黄松有案的宣判,昭示着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容忽视。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年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案就占全国贿赂犯罪案的1/5。法官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说明在现实语境中,能让法官寻租的机会在剧增,另一方面也说明对法官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并没有及时跟进。

从黄松有案也可以看出,对于法官的监督,重在司法拍卖环节。黄松有涉案,正是与广州中诚广场案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有关。放眼全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皆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就给我们提出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阳光透明,甚至是考虑执行权是否应当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的贪污受贿行为,其中有不少是通过律师做“掮客”而进行的,这也昭示着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国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然而事实上,法官与律师勾结现象并没有因为这一《规定》而收敛,反而是越演越烈。在相关规定频频出台却收效不大的当下,我们可能更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让它在实践中具有高执行力。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