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松下运用了非程序性决策,这是赫伯特·西蒙的现代决策理论中提出的。他提出对于经济性的、反复出现的管理活动应由常规化的决策程序来处理,对于偶然性、多变化的管理活动由非常规化的决策程序进行处理;并且分析和处理非常规化决策时要大胆地创新。利益、效率往住随着创新而增加,而创新又往往同满足目标和渴望水平相联系。
案例中松下具有打破程序性决策思维方式、探索摆脱困境之路的刻意理性追求,在公司几乎要倒闭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了拿出一万只灯泡做宣传等一系列灵活机动的非程序决策,尽一团可能扩大灯泡的宣传范围,吸引用户认同松下电器公司的产品,从而赢得市场,使松下电器公司起死回生。
本案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主要特征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又可以是卖方,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2)要想认定某一事实是否为商业贿赂,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须有故意。行为人采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于推销自己的商品,以排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以达到占领市场获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3)要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商业贿赂行为,从客观上讲,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促成交易交易相对方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4)向交易相对方提供利益的方式是秘密的而不是公开的。
折扣作为商界通用的一种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格或数量上给买方异地功能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都规定允许并可在经营收入中冲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虑到商业经营的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规定准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由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构成折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折扣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允许通过秘密方式进行;
2)支付和接受折扣的双方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不允许存在帐外交易;
3)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不是给予个人的。
郭某的商业行为中其在经营药品期间,采用帐外暗中制服回扣的方法销售药品。违反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办法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取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而且《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