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信用
1、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存款、贷款等业务形式向社会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信用的形式。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
2、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是一种间接信用。银行信用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中介聚集社会上工商企业、国家的及个人等的闲置资金,形成巨额的借贷资本,再贷放给工商企业。因此银行信用可以克服商业信用在数量上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从资本类型来看,银行信用贷放出去的资本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不从属于产业资本循环中的商品资本阶段。而是从产业资本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资本。因此银行信用可以克服商业信用在方向上的局限性。
(3)银行信用具有广泛的接受性和活动范围。金融组织由于规模一般较大,信誉较高,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接受性,活动对象也广泛涉及到工商企业。国家政府部门,各类经济单位或居民个人。
(4)在产业周期的各阶段上, 银行信用与产业资本的动态不完全一致。由于银行信用贷出的资本是独立于产业资本循环的货币资本,其来源除了工商企业外还有社会其他方面,因此银行信用的动态同产业资本的动态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例如,在经济危机时,商业信用因为生产停滞而大量缩减,但企业为了防止破产及清偿债务,对银行信用的需要可能增大。
3、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关系。
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扩大了信用的范围、数量和期限,在更大程度上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尤其是20世纪以来,银行信用等到了巨大的发展。尽管如此,商业信用仍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一些银行信用的业务如票据贴现、票据抵押贷款等都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
(三)国家信用
1、国家信用:是以国家政府作为债务人,以借债的方式向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居民个人等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国家信用的产生与国家财政直接有关。当国家财政预算有赤字时,为了弥补赤字,需要发行公债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公债是国家信用的一种主要形式。国家信用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政府的各项支出。如政府投资及各种行政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军费支出等。
一个国家也可以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外居民、企业团体和政府取得信用,从而形成一国的外债。这时我们常称之为“政府信用”,如政府借款、政府贷款等。
2、国家信用的作用
(1) 国家信用可以用来调剂政府财政年度收支不平衡的状况。
(2) 国家信用可以弥补财政赤字,尤其是可用来筹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承担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3) 国家信用所创造的金融工具为中央银行调节经济和货币流通提供了操作基础。(这一点在以后有关章节中会详细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