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行为各国的特殊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同的性质,表现在:
(一)地位的特殊性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名称不尽一致,但就其地位来说,中央银行都是居于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
1、从一国经济体系的运行方面来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增长创造了基本的货币和信用条件,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金融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货币信用制度的中心枢纽和金融监督管理的最多当局。
3、从一国对外金融关系方面来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开民经济金融往来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肩负者干预外汇市场,平抑市场汇价波动的职责。
(二)业务的特殊性
1、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有着特殊的 法定权力、 法定限制、业务范围。
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
3、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对象是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和及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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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力有:(1)有权垄断货币发行;(2) 有权管理 货币流通;(3)有权发布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4)有权持有经营、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5)有权经理国库;(6)有权对金融业的活动进行统计和调查;(7)有权保持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法定限制有:(1)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2)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直接发放货款;(3)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4)不得从事不动产的买卖业务;(5)不得从事商业性的证券买卖业务;(6)一般不得向中央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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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虽然经过一国的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但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有区别:
1、中央银行在履行各项管理职能时,都是以“银行”的身份出现,而且管理手段也更多地具有银行业务操作的特征。
2、中央银行通常凭借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分层次来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行政手段居于次要地位。
3、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具备较大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