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某公司一个姓王的人在任出纳工作期间,先后利用23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96.94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具体手段如下:
1.隐匿10笔出口结汇收入计96.94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使其33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中反映。
2.伪造11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或外汇买卖的代码“18”。
案例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
1.出纳兼与银行对账,提供了在编制余额调节表时擅自报销33笔收支业务的机会。
2.印鉴管理失控。财务印鉴与行政印鉴合并使用并由行政人员掌管,出纳在加盖印鉴时未能得到有力的监控。
3.未建立支票购入,使用,注销的登记制度。
4.济青两地的对账不及时。有7笔收入已转账至济南,冲平了应收外汇账款,但未在青岛的银行日记账中反映。若两地能及时对账,这个漏洞就会及早暴露。
5.对账单由出纳从银行取得,提供了伪造对账单的可能。
6.交接工作不明晰。王在交接出纳工作时就存在个别遗留问题,理应责成其限期查明,否则不得离岗。
7.凭证保管不善,会计已开好的7笔收汇转账单(记账联)被王隐匿,造成此收入无法记入银行日记账中。
8.发现问题时追查不及时。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发现:有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