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票据贴现值的计算
应收票据的贴现值即为企业票据贴现时实际可得到的现金。
贴现值=到期值-贴现息
=到期值-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天
=到期值×(1-贴现率×贴现天数/360天)
其中:
票据贴现日期按实际贴现的天数计算,算尾部算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2.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直接减少“应收票据”账户金额。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通过“短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
【例3】20×8年4月28日,M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出票期为20×8年4月13日、60天期、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A公司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8%。
因为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银行都将如数收到票据贴现款。这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M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贴现天数=60-15=45(天)
贴现息=30000×8%×45÷360=300(元)
贴现值=30000-300=29700(元)
借:银行存款 29700
财务费用 3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30000
【例4】20×8年4月28日,M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出票期为20×8年3月29日、90天期、票面金额60 000元、票面利率为6%的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8%。7月28日,B公司如数兑付票据。
因为贴现的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若承兑人B公司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不足时,银行拥有追索权。贴现的B公司票据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M公司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会计处理如下:
(1)20×8年4月28日,收到贴现值,确认短期借款:
贴现天数=90-(2+28)=60(天)
到期值=60000×(1+6%×90/360)=60 900(元)
贴现值=60900×(1-8%×30/360)=60 088(元)
借:银行存款 60088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812
贷:短期借款——成本 60900
(2)20×8年7月28日,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B公司)如数兑付款项, M公司终止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
借:短期借款——成本 60900
贷:应收票据——B公司 60900
财务费用——B公司 90
(3) 20×8年7月28日,M公司确认票据持有期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812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812
如果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承兑人(B公司)因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不足没有付款,M公司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银行规定划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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