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物资业务程序
发出需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通过“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核算;
支付加工费用和相关税金,其中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收回委托加工完毕的物资和剩余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计算如下: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时: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其中:
委托加工物资涉及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账户设置
“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其借方登记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实际成本、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该账户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核算举例
【例13】永红公司委托锦程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36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8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 材料已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无剩余材料;加工费用、税金等已经支付,该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永红公司委托加工材料全过程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000
贷:原材料 36000
(2)支付加工费用、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6 000+18 000)÷(1-10%)=6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60 000×10%=6 000(元)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成本=18 000+6 000=24 000(元)
应交增值税=18 000×17%=3 06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银行存款 27060
(3)收回加工后材料时:
借:原材料 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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