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 第七章 >>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大型加工企业,2006年1月1日外购一套进口生产线价值7 600万元。目前,A公司处于正常纳税期,以前年度无亏损。在国税函[2006]452号下文前,A公司只能按最短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A公司除了此项折旧因素影响外,税前利润每年为10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A公司的管理层分析,此生产线只能使用6年,每年正常使用4 800个小时。此设备生产的产品畅销期只有4年,最后两年只能每年使用2 400个小时,而后设备将被报废。企业管理层决定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假设2006年到2011年,此生产线每年使用时间为6 000、5 800、5 600、4 800、1 400和400小时。资金的折旧时间价值为10%,按年限平均法,年折旧额为722万元,年所得税金额为3 061.74万元,10年间所得税折现值共为18 813万元。

按产量法年折旧额为1 805万、1 745万、1 685万、1 444万、421万和120万元,前6年所得税金额分别为2 704万、2 724万、2 744万、2 823万、3 161万、3 260万元,折现金额为12 503万元,后4年企业所得税折现为5 904万元,10年间总折现值共为18 407万元。

筹划前后相比: A公司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406万元(18 813-18 407)。

 

思考:

企业采用工作量法达到了怎么样的效果?对我们有何启示?

(资料来源: www.lawtim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