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
进出口合同中的审核要点

进出口合同中的审核要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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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初,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

案情简评: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但有几点值得注意:

1.A公司的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公司的工作意图不了解。首先,该产品在那段时间价格肯定有向上趋势,但不明显。其次,B公司要求延长有效期是为了进一步观测市场的变化情况,所以他不表示是否接受。

2.A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发实盘还不完全了解。B公司接受的附加条件实际是对原发盘要件(包装条件)的修改,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A公司可以不接受。

3.A公司的复电也不对。没有针对B公司改变原发盘的要件,而是说货物已出售,实际上默认合同已成立,那么赔偿当然就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