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
假设甲和乙合伙开店,各自投入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见下表。
要求:分别按实际投入额入账或红利法、商誉法进行会计处理。
(1)按实际投入额入账 若甲和乙协议各自的权益份额与其出资额一致,合伙人投入资本应按实际投入额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30 000 存货 25 000 固定资产 45 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40 000 ——乙 60 000 若甲和乙协议两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等的权益份额,或合伙协议未明确规定,一般也认为各合伙人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是相等的,这时,可以采用红利法或商誉法进行会计处理。 (2)红利法 假定案例1中甲和乙的出资额虽不同,但若其合伙协议中约定二人享有相等的权益份额,折价的实际出资额低于其所享有的权益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来补贴,即乙让渡给甲10 000元的红利,这样使双方的权益份额达到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数,甲对合伙企业资产所享有的权益大于其实际投入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30 000 存货 25 000 固定资产 45 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50 000 ——乙 50 000 当然,若采用红利法,可能会遇到来自让渡红利方的阻力。 (3)商誉法 假定案例1中,若甲的入伙可以为合伙企业带来专业技术、稳定的客户、良好的声誉等,乙可能会同意甲对合伙企业除了投入的有限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将甲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额与实际投入的有限资产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估计入账。这样,不但调整了甲的资本额,也调整了企业的资产总额,却不会减少乙的资本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30 000 存货 25 000 固定资产 45 000 商誉 20 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60 000 ——乙 60 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