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 |
假设某企业各合伙人甲、乙、丙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期初余额分别为40 000元、50 000元和70 000元,合计为160 000元。若各“合伙人往来”按合伙协议限制均衡发生,均为10 000元。其中,4月1日甲追加投入20 000元,9月1日丙撤回资本15 000元,10月1日乙追加投入现金25 000元。全年净利润 80 000元。 要求:按照资本比例分配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按照资本比例分配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成果进行分配情况如下: (1)按期初资本比例分配 按此法分配损益,各合伙人的所得如下: 甲:80 000×4/16=20 000(元) 乙:80 000×5/16=25 000(元) 丙:80 000×7/16=35 000(元) 这种方法不考虑各合伙人在当期实际投资额的增减,所以一般适用于投资变化不大或对合伙人投入和抽回资本额有严格限制的企业。 (2)按期末资本余额比例分配期末各合伙人的资本余额为: 甲:40 000-10 000+20 000=50 000(元) 乙:50 000-10 000+25 000=65 000(元) 丙:70 000-10 000-15 000=45 000(元) 期末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为: 50 000 +65 000+45 000=160 000(元) 按此法分配损益,各合伙人的所得如下: 甲:80 000×50/160=25 000(元) 乙:80 000×65/160=32 500(元) 丙:80 000×45/160=22 500(元)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期初资本余额比例,考虑了“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合伙人往来”账户在年度内的增减变动情况;但没有考虑资本增减的期限对企业实际使用资本产生的影响,只以资本变动结果作为分配依据,这会影响分配结果的合理性。 (3)按平均资本比例分配 若年度内资本变动比较均衡,可以采用简单的期初与期末资本余额的平均数作为损益分配的依据;若年度内各合伙人资本变动不均衡,则应以时间(月或日)为权数,经过加权平均后计算各合伙人的平均资本额,然后按平均资本比例分配损益。 各合伙人加权平均资本额为: 甲:40 000-10 000÷2+20 000×9/12=50 000(元) 乙:50 000-10 000÷2+25 000×3/12=51 250(元) 丙:70 000-10 000÷2-15 000×4/12=60 000(元) 平均资本合计为: 50 000+51 250 +60 000=161 250 (元) 按此法分配损益,各合伙人的所得如下: 甲:80 000×50 000/161 250=24 806.20(元) 乙:80 000×51 250/161 250=25 426.36(元) 丙:80 000×60 000/161 250=29 767.44(元) 这种方法克服了前述两种方法的缺陷,比较适用于各合伙人投资额常有变动的企业,只是投资变动频率的计算比较繁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