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同意、知情选择
以来访者为中心和重心提供服务,前提是交流沟通。
1. 来访者理解并自愿选择有关的心理健康服务;
2. 来访者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将会获得的收益、局限乃至风险;
3. 来访者认可为此要付出的经济花费、时间消耗以及其它有关问题;
4. 来访者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尊重和保护。
二、隐私保密与危险警告
1. 为来访者的隐私保密是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首要义务与第一位的职业素质要求。
2. 维护生命安全是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最高职责。
3. 除非危及他人或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不得泄露来访者的隐私资料(这在欧洲及美国已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
4. 须慎重权衡来访者隐私权与生命财产危险之间的关系,在切实维护来访者隐私权的同时还须承担发出危险警告的义务与职责。
1981年3月8日约翰·辛克莱刺杀里根案件引起美国两个APA(美国精神病学会,美国心理学会)特别重申隐私保密与危险警告的义务与职责。
三、尊重来访者的拒绝介入权
1. 来访者有权拒绝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介入;
2. 来访者有权拒绝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提供的有关服务或干预;
3. 来访者有权中止正在进行的心理健康服务;
4. 来访者有权拒绝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提供的转介。
四、咨询师有权转介来访者
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清醒认识到自己的能与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或现有设备条件等等的局限,因而:
1.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有权转介自认为应当回避或不便处理、或无力处置、或担心处置不当
的来访者;
2. 应当及时转介发作期的精神疾病患者;
3. 应当及时转介必须接受医学治疗的生理疾病患者或身心患者;
4. 必须及时转介需要立即接受紧急干预(危机干预、自杀干预)的来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