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堂
01 绪论
02 政府的角色
03 政府组织
04 公务员制度
05 行政领导
06 行政决策
07 行政执行
08 依法行政
09 行政监督
10 政务公开
11 行政问责制
12 行政效率
学习内容 >> 第三章 >> 拓展资料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

何谓“三分制”

“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上半年推出‘行政三分制’的改革方案”———这是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于2003年1月17日在广东省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正式向媒体公开披露的“重大新闻”,全国的媒体神经都为之一动,深圳再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深圳“行政三分制”的改革方案原计划2002年1季度实施,结果从去年推迟到今年上半年。目前,“行政三分制”的具体方案尚未完全公开,但其基本架构已经浮出水面。

据于幼军介绍:“三分制”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决策权在决策局,执行权、审批权在执行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作为监督部门直属市长管辖;决策局只管决策,执行局则进行单一的执行,决策局和监督局对决策局共同实施监督。

“三分制”对我们来说是行政体制的创新,既没有成熟的理论,更没有成功的实践。尽管“三分制”这个概念还十分模糊,但提出这个概念的本身就富有创新意义,这种创新将会面临怎样的理论和实践风险是难以预测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党和政府推进政治文明进程的决心和魄力。

为什么实行“三分制”

无论是深圳市政府提出的“三分制”,也无论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无论是“三权分离”,还是“三权分立”,都是“三”权而为什么不是“二”权或“四”权、“五”权呢?

其根本原因是:占有过程中三个占有阶段不同的功能、作用及相互影响,决定了权力划分的“三分法”的产生是客观规律的必然。

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满足任何需要或做任何事都是占有。任何占有过程都须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占有阶段。每个占有阶段有每个占有阶段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一种占有过程。这个过程同样也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阶段构成的。政府为了满足选择、实现、评价的需要,必然要求拥有相应的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