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问责情形,方式,对象,程序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1.问责情形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 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问责方式
《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另外,《暂行规定》还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3.问责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对于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检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条件,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并且将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
总之,《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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