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堂
01 绪论
02 政府的角色
03 政府组织
04 公务员制度
05 行政领导
06 行政决策
07 行政执行
08 依法行政
09 行政监督
10 政务公开
11 行政问责制
12 行政效率
学习内容 >> 第九章 >> 9.2 行政监督的内部体系

行政监督的内部体系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实施的自我监督体系。行政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由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由于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其内部监督体系也有所不同。英、美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在政府机构内,除了设置财政监督或审计监督机构外,一般不另设专门监督机构,由部长负责内部监督。在单一制国家中,还有设置专门监督和管理地方事务的机构,如日本的自治省,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实施法制,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任务,监督地方预算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在我国,行政的内部监督系统设置比较完整,上述所列的四种监督形式都存在。

行政的内部监督有着独特的优势,这种监督由于对行政系统的情况了解比较全面、准确和及时,所以监督起来就比较直接、及时和有效。但是,这种监督形式也有明显的缺陷,干扰和阻力会使这种监督在实践中打一些折扣,降低监督效果。

一、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各机关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所实行的双向监督,即上级对直接下级的监督和下级对直接上级的监督。这是一种最经常、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在一般监督中,只要不袒护下级,上级首长对下级成员的监督能够受到比较好的效果,而下级成员对上级领导的监督要有实效,除了需要监督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权力,还要靠监督者的责任感、正义感和勇气。

一般监督所采用的方式有:(1)工作报告。下级要经常向上级呈送工作报告,汇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措施、重大问题或事件,使上级领导及时了解下情,对下级工作进行有效领导。(2)工作指导。上级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下级完成紧急任务,以指导的形式要求下级做什么以及如何做,以建议的形式要求下级遵守原则,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3)工作督促。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展进行催促,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4)审查。上级机关通过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对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决议、计划、报表、帐册、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5)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行命令、决定和完成计划、任务情况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6)有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等。此外,还有对于行政人员的批评、建议以及行政处分等。

二、职能监督

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行的监督。例如,国家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财政收支,对中央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的监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于其他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的监督。

三、主管监督

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表现为,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关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集中于业务上的指导。

四、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政府设立专门机关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所有行政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一般是在政府系统中设立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此外,有些国家还在行政系统中设置审计机关进行专门监督。我国的行政专门监督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合理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在我国,国家监察部是国家最高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监督机构。国家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设立监察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监察局,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监察厅。

监察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时期,中国就有了专司监察职责的机关。早期的监察包括谏官言谏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前者是封建统治集团在近臣侍官中设置的专门进言献纳的官吏,其职能是规谏包括皇帝在内的各级官员的过失、审核诏令等,如秦汉时期的谏议大夫、侍中、给侍中、光禄大夫;后者是指统治者设立的专门纠察行政官员违法乱纪的机关,如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唐代的御史台、明代的都察院等。在近代,伟大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借鉴西方是分权学说,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把国家权利、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其中掌握监察权的监察院具有弹劾、纠举、审计等重要职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为政务院下设的四大委员会之一)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之利益,是否履行其职责等,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布决定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接受并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后,人民监察委员会该设为监察部,成为国务院领导下的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部门。1959年,监察部被撤消,行政监察工作由党的纪检部门负责,至“文革”时期,行政监察工作遭到彻底破坏。1986年12月以后,我国恢复了行政监察体制。

四、专门监督(续1)

1.行政监察(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礼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有以下特点:

在机构设置上,政府行政监察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行政监察机关的负责人一般兼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设纪检组,为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

在领导体制方面,我国行政监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国家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的行政领导,在业务方面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

在职权方面,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四、专门监督(续2)

2.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效益、执行财经法纪等情况所实施的一种专门的稽查、审核活动。从定义看,审计监督包括行政审计(对政府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行政(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审计)两部分。在这里主要介绍行政审计。

审计机关的设置。审计机关是我国政府专门设置的财务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局,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机关的职权有:第一,调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以供审查;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有权追索证明材料;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处理权。对于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对于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三,采取强制措施。审计机关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四,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审计的程序。审计程序一般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审计活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第三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组总结审计工作,撰写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审计机关进行专门的监督,但是,各国的审计管理体制大不相同。英、美、加拿大等国设置独立于政府,向立法机关(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审计机关:法、意、西班牙等国设置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德、日等国设置既不隶属于议会,也不向政府负责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审计机关;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设置对国家元首负责的审计机。与此相比,我国的审计监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监督主体的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行为是行政行为,因而不同于司法监督。第二,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作为监督主体的审计机关是政府设立的专司财务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第三,审计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审计监督不同于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一种全面性的监督,审计监督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进行的针对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专项监督。第四,审计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监督。行政监察一般是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而审计监督则往往是定期的和经常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