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堂
01 绪论
02 政府的角色
03 政府组织
04 公务员制度
05 行政领导
06 行政决策
07 行政执行
08 依法行政
09 行政监督
10 政务公开
11 行政问责制
12 行政效率
学习内容 >> 第八章 >> 8.2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组织法定

行政组织法定是指行政组织的设立(包括确定名称、地位、性质等)、变更、及撤消必须依法施行,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权。

行政组织法定的形式(即行政组织法定通过什么法律方式表达)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无疑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对象。各国的宪法都要对国家行政机构的专门规定,如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了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第五节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2.政府组织法。在宪法对行政组织的原则性规定之下,专门的政府组织法是对行政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3、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法案、决定、命令。如,美国的独立机构的设置是由总统提出,然后由国会通过法案的形式审批的。在我国,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

行政组织法定的内容主要有:1.政府。政府层级的设置必须由法律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由国务院行使;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一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在我国,政府行政机构的确定权在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3.行政职位。行政职位是行政机关中的具体工作岗位。行政职位可以分为一般职位和领导职位。在我国,行政职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4.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需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数量。

行政组织法定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主权的要求和体现。法治国家,可以说是由各种各样的合理合法的组织的集合。行政组织法定化目的在于建立合法性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合法性行政主体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现代国家是多采用民主的政体形式,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或活动必须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理由。行政组织法定化正是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要求。当然,法律不可能对行政组织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和行政立法的具体规范来调控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定化是建立“廉价政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组织及其人员是依赖于国家财政供应,行政组织及人员的膨胀必然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从而增加国民的负担。实行行政组织法定,就是依法使行政组织保持在合理的适度规模上,消除权力对于财富的贪婪。另一方面,行政组织法定化能够保障行政机构改革成果,避免行政机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

行政组织法定化提提高行政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行政组织如果设置不当和不规范,权责不清、人浮于事、互相扯皮、官僚主义等问题就显著,就会导致效率低下。所以,实现行政组织法定化能够在行政组织中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效率。

二、行政职权法定

行政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及其管辖权限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和明确界定。

行政职权法定包含了以下含义:

1.从行政管理主体的整体看,其行政职权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予,即行政职权只有经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才成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权力”。行政主体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从行政管理主体内部来看,不同的行政权力由不同行政层次或不同行政部门来行使,这也是依法规定的。

2.无法定依据而形式权力,就是超越职权。越权行政的结果,一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它超越了上级的职权或者侵占了下级、其他机关的职权;二是在行政系统外部,它侵犯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在法治健全的社会,法律对行政职权进行设定包括了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即可以做什么)、行政程序(行使法定行政权力的法定程序,即怎么做)、行政责任(行使权力应承担的责任,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三个有机联系的内容。

4.立法机关授予性质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必须具有明确的实质性的标准。这就是说,必须避免授权性规范或文件的模糊标准,以防止性质机关滥用立法权。

5.行政职权可以划分为行政规范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禁止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和行政裁决权;也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不同划分为社会经济管理权、科学教育文化管理权、社会管理与社会治安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管理权、财政权、军事行动权等。

6.行政职权通常由国家的宪法、政府组织法以及相关法案、决定来规定。在我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对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

7.行政职权法定化体现了有限政府的思想。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能有密切联系,行政职能是行政职权的基础,政府有某项职能,才拥有相应的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职能的结果,赋予职权,必先赋予职能。

三、行政程序法定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前后衔接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等的总称。行政程序依照时间将实现行政目标的进程划分成若干例行性的次序、步骤和环节,以协调和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行政程序法定是指将那些符合公民利益的行政程序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行政程序法定化是行政管理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一方面,社会事务增多,需要扩大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扩大需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这就要求用实体法规定行政权的同时,用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行政程序法定化,就能避免行政行为中的随机性和过多的主观任意性,使得行政行为公正合理。

行政程序通常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美国、奥地利等国家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完善,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也很少,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较集中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7年)、《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等。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重实体,轻程序;二是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三是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程序;四是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

行政程序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特别程序和统一程序等等。

行政程序法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定体现了正义原则。法的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实体正义。但是,没有行政程序,实体正义就得不到保证。同样,行政主体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如果没有行政程序,也不能确保行政权力运用的正确和得当。

行政程序法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权使用的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够依法进行,受到制约,保证行政权行使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由于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行使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及制约机制,将行政行为过程暴露在公众面前,使人民大众能够进行监督,发现错误能够通过法定途径予以纠正。

三、行政程序法定(续)

行政程序法定有利于增进公民对政府管理的了解和参与。行政程序法一般都规定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重大计划、重大行政决策等涉及公民重要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公众参与程序,以保证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更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通过与自己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参与活动,也增强了自己的主体意识,增加对政府的信任。

行政程序法定能够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建立现代行政程序的目的之一。行政程序法在规范行政权行使的同时,也从行政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从步骤、方式、顺序、时限上限制行政主体的行为,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办事,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不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一系列制度,避免行政机关的主观臆断。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情报公开制度,了解与己有关的行政行为,通过听证程序或其他陈述意见程序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通过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定能够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使行政行为按部就班进行,防止拖拉推委,条块分割,层层设卡,重复审批,反复研究,循环盖章等官僚主义现象,保障了行政效率。(2)行政程序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程序,如规定简易程序、先行处理、不停止执行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等,使行政程序在保证正确、公正的情况下,还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3)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序使相对人的意见有正常途径反映,避免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无益纠缠,使申诉依法定途径提出,保障行政主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行政效率。

四、行政责任法定

行政责任(也称责任行政),广义上讲,就是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要履行法律及社会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因违反具体的形状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治行政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行为而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行政责任以法律规范规定的职责为基础,其内容和承担方式也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来实现。

行政责任法定体现了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即责任行政原则。责任行政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活动应当处于责任状态;(2)行政责任的承担以违法、不当或损害为前提;(3)对行政赔偿应当进行合理的归责;(4)对侵害和损失应予行政救济;(5)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权属于特定机关;(6)司法审查一般应当是终局裁判。其中,行政活动应当处于责任状态是责任行政原则中最为关键的要求。责任与权力相适应,每一种行政行为均与责任相连。政府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中明确,以便为判明责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