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堂
01 绪论
02 政府的角色
03 政府组织
04 公务员制度
05 行政领导
06 行政决策
07 行政执行
08 依法行政
09 行政监督
10 政务公开
11 行政问责制
12 行政效率
学习内容 >> 第十一章 >> 11.1 行政问责制的概述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美国学者芭芭纳.S罗美泽克认为公共行政的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即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技术)问责。学者查尔斯.吉尔伯特从正式和非正式两个层面提出行政控制,调查委员会,议会控制,司法控制等行政责任机制的模型。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利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国内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式指公众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行政问责制是对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始终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如何问责,问责的依据是什么,问的结果怎样”等要素逐一展开。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即“谁来问责”。问责主体既有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也应该有人大,执政党,民众,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等异体问责主体。二是行政问责的客体,即“问谁的责”。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三是行政问责范围,即“问什么责”,主要是对政府工作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问责,如违纪违法,行政不作为等。四是行政问责程序,即“如何问责”,要求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任由领导者的意志来决定。五是“问责的依据是什么”,以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问责的基本依据。六是“问的结果如何”,即政府及其公务员“要负哪些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