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堂
01 绪论
02 政府的角色
03 政府组织
04 公务员制度
05 行政领导
06 行政决策
07 行政执行
08 依法行政
09 行政监督
10 政务公开
11 行政问责制
12 行政效率
学习内容 >> 第十章 >> 拓展资料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之比较研究

一、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我国之比较

(一)瑞典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市民有接近公文文书的权利,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瑞典的宪法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法模式,它不是一部宪法典,而是由四部宪法性文件构成,它们是《政府宪章》、《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以及《表达自由法》,其中三个法律文件专门对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作出了规定,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瑞典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于国务院法规层面,立法位阶与立法的价值目标存在某些偏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而言效力层次不高、制约性较弱。

瑞典在公开工作程序上,通过《出版自由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经申请都有权获得依法应当公开的官方文件,且该官方文件的查阅是免费的;公共机关在审查和批准查阅官方文件的申请时不得对申请人的身份及动机进行调查,除非这种调查是必须的。在公开范围上,瑞典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信息自由的限制,于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该法详细列举了各种需要保密而不向公众公开的政府文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公众都有权利要求查阅。其次,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机制非常完善。瑞典主要通过发挥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权利保障中的作用,并在国家体制中设立监察专员制度,专员由国会监察专员、律师协会主席以及新闻出版组织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的一个特定委员会任命,负责监督新闻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调查有关报纸和刊物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投诉,也可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展开主动调查,还负责解答公众的疑问等职责。新闻出版监察专员制度对保护公民的自由、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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